「辟謠」未打印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不能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有關問題答復口徑
201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回答如下:
一、為什么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為了方便納稅人準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納稅人通過升級后的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二、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正常使用?
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
納稅人應當盡快進行系統升級,對于無法自行升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和稅控服務單位將提供幫助。稅務部門已經并還將進一步采取措施,為納稅人開具發票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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