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現金,按“偶然所得”繳了個人所得稅!
文章來源:隴上稅語;晶晶亮的稅月簡評
投資人贈與1880萬元法律雖未明確應稅,但按偶然所得交了個稅
整理:隴上稅語
在上海康希 2014 年設立后至 2016 年股權平移到康希有限期間,魏沐春、胡思鄭、黃言程、杭州至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呂越斌、朱君明、唐清遠等投資人先后對公司進行投資。投資人與發行人創始人簽署了《注資合作安排協議》,對投資人投資入股上海康希/發行人和相關的贈與出資安排做出約定。根據該等協議約定,投資人將投資款中與對應注冊資本等額的資金支付至公司,以完成出資義務;將投資款超出對應注冊資本的資金贈與彭宇紅和趙奐,并由彭宇紅和趙奐作為出資款注入公司。
出資人向發行人創始人無償贈與出資的主要原因如下:(1)早期投資人看好發行人業務發展前景,認可發行人創始人團隊豐富的行業經驗和技術能力,同意贈與創始人團隊部分資金用于出資;(2)上海康希成立之初,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應用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發行人創始人多年在美國工作,回國創業,啟動資金相對有限,短期內實繳出資的難度較大,無償贈與發行人創始人部分資金用于出資,既能解決發行人創始人部分實繳出資問題,也能給公司提供營運資金。
《落實函》問題
請發行人補充披露彭宇紅和趙奐受贈現金依法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需繳納,請補充披露申報納稅情況以及是否存在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風險。請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一、彭宇紅和趙奐受贈現金依法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法律及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彭宇紅和趙奐此等受贈現金情形下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 號)、《
根據我國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及上述規定,法律及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彭宇紅和趙奐此等受贈現金情形下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彭宇紅和趙奐基于謹慎性原則已按“偶然所得”繳納相關個人所得稅
受贈人彭宇紅和趙奐基于謹慎性原則,并經與發行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就魏沐春、胡思鄭、黃言程、杭州至藍、呂越斌、朱君明、唐清遠等投資人合計 1,883.70 萬元贈與款,按“偶然所得”20%稅率,分別各自繳納了 188.37 萬元個人所得稅。
二、是否存在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風險
根據《
法律及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彭宇紅和趙奐此等受贈現金情形下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且上述受贈現金行為發生在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距今已滿 5 年,受贈人彭宇紅和趙奐等人被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風險較低。
綜上,根據我國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法律及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彭宇紅和趙奐此等受贈現金情形下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彭宇紅和趙奐基于謹慎性原則已按“偶然所得”繳納相關個人所得稅;彭宇紅和趙奐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風險較低。
三、發行人補充披露情況
經查閱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發行人已在《招股說明書》“第四節/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情況”中,對彭宇紅和趙奐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進行了補充披露。
四、核查過程、核查手段及核查意見
回復:
(一)核查過程、核查手段
本所律師就上述問題,主要履行了下列核查過程、核查手段:
1、查詢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法規、發行人及彭宇紅、趙奐等人住所地稅務主管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了解受贈人關于受贈事項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電話咨詢國家稅務總局 12366 納稅咨詢平臺,了解受贈人關于受贈事項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取得受贈人彭宇紅和趙奐關于受贈現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4、查閱發行人《招股說明書》。
(二)核查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
根據我國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法律及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彭宇紅和趙奐此等受贈現金情形下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彭宇紅和趙奐基于謹慎性原則已按“偶然所得”繳納相關個人所得稅;彭宇紅和趙奐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風險較低;發行人已在《招股說明書》中對彭宇紅和趙奐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等情況進行了補充披露。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四)》一式叁份,經本所負責人及經辦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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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讀后感】
這是轉自姜新錄老師“隴上稅語”公眾號的一篇案例。
無償贈送行為,需不需要繳稅呢?我們國家并沒有贈與稅,目前只規定了兩項無償贈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是個人無償轉讓股權,轉讓人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67號);二是個人無償贈送房產,受贈人按“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74號)
無償贈送現金,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局專門解釋過,個人之間派發網絡紅包不征個稅。
但一般的現金贈送金額比較小,本案例的現金贈送1880萬元,金額未免太大了,量變引發質變。受贈人和贈送人自己心里都不踏實,生怕今后會引發稅務地雷,自己主動按偶然所得稅繳了。
不過我沒看明白到底是誰在繳稅?“分別各自繳納了 188.37 萬元個人所得稅”,似乎是贈與方和受贈方都按10%繳納了個稅。只能說求生欲很強了,不管有沒有規定,繳錢買心安。
從案例中可知,該現金贈送顯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無償贈送,其實是投資人出資取得企業股權,但不是出100萬就能拿到100萬的股權,因為企業發展前景好,類似于300萬才能拿到100萬的股權的形式,多出的200萬其實就是通常意義上應該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但不知他們基于什么考慮,并沒有按常規的會計操作處理,而是投資方把多出的200萬元贈送給原始股東,作為了原始股東的出資額。
如果先計入資本公積,再轉增股本,按利息股息紅利繳稅,也是20%的個人所得稅。
個稅法現在有反避稅條款,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他們這種“無償現金贈送”如果被查到,也應該是會被征稅的。提前謹慎處理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