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誤區】未收款或未開票需要確認收入么?
稅務稽查和評估中最常見的補稅項目:有些企業銷售貨物,貨物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或尚未開具發票,便未確認收入,這是錯誤的。收下我們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會計三方面先來了解下收入的確認。
增值稅收入的確認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要按照銷售結算方式來判斷的,方式的不同確認的發生時間也不同:
1)采取直接方式銷售貨物的,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的憑據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那么就是發出貨物并且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合同書面簽訂的當天,假如你這一份銷售是沒有合同的,或者合同上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那么就是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增值稅銷售確認的時間就是貨物發出的當天。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的四項原則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會計上收入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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