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本月沒有銷項,認證的專票就不需要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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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在180天內認證、抵扣,但是很多會計朋友有疑問,當月沒有銷項的,認證的銷項稅額申報時候是不是能不填,等到有了銷項再填?
NO!!!
根據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不管本月有沒有銷項,均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注意: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認證專票發票的,當月申報期限內并且未申報前,勾選確認的當月申報抵扣;其他方式認證專票的需要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根據國稅函〔2011〕78號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客觀原因: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未按期申報抵扣,并且不屬于客觀原因的,不能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