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Or兼營,還在傻傻分不清楚嗎?
說到混合銷售與兼營,參加會計考試的時候經常遇到,兩個有些易混淆的概念經常被安置在一起為難會計人員。
營改增之前的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中同時包括增值稅應稅業務和營業稅應稅業務。比如銷售電梯并且負責安裝,電梯銷售是增值稅業務,安裝是營業稅業務。兼營則是企業存在兩項或多項不同本質的業務。
我們重點來聊聊營改增之后,對于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定義及如何進行區分吧。
首先是混合銷售,《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看完之后,其實本質和營改增之前對于混合銷售的概念區別不大。
首先,混合銷售必須是在一項銷售行為中發生的,比如,超市銷售電視機,之后提供安裝服務,我們不買超市的電視機,超市就不給我們安裝,所以,銷售電視機與安裝是在一項銷售行為中發生的。其次,銷售電視機涉及貨物,安裝涉及服務,所以,這項經濟行為就被定義為混合銷售。根據公司的主營業務去判斷按照銷售貨物或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大草原超市2017年7月銷售一批電視機,含稅收入23400元;同時,對銷售的電視機進行上門安裝服務,含稅收入7020元。由于大草原超市屬于從事貨物零售單位,因此,該混合銷售行為一并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金額為:(23400+7020)/1.17*17%=4420元。
接著,我們來看看什么是兼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之前講到過,兼營是企業存在兩項或多項不同本質的業務,兼營和混合銷售不同,它的發生不需要在一項銷售行為中。比如企業提供美容服務,同時又銷售飲料。如果客戶不需要美容服務,只是進門買飲料,同樣也會賣給他。所以,美容和飲料是兩項不同本質的業務,互不干涉。目前,大部分企業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都存在兼營的情況。
大而美公司主營設計策劃服務,同時在工作場地存放冰柜用于銷售冷飲。2017年8月,設計服務費含稅收入10000元,銷售冷飲含稅收入1000元。
①、如果大而美公司根據兩項業務的不同稅率分別核算的,則:
設計服務費收入納稅金額=10000/1.06*6%=566.04元;
銷售冷飲收入納稅金額=1000/1.17*17%=145.30元。
合計=711.34元。
②、如果大而美公司沒有分別核算的,則從高適用稅率:
設計服務與銷售冷飲收入納稅金額=(10000+1000)/1.17*17%=1598.29元。
由此可見,兼營業務的企業,務必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收入哦。
最后,我們就混合銷售與兼營業務來一個總結。
混合銷售——一項經濟業務中的兩項銷售行為,他們之間必須遵從邏輯緊密的關系,有了1才有2,2的發生以1為前提和基礎,沒有1就沒有2。混合銷售的稅額根據主營業務的稅率來計算。
兼營——兩項及多項互不干涉的銷售行為,按照兩項及多項業務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不能分別核算,則應該按照兼營業務中高稅率的業務計繳增值稅。
這就是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大家都明白了吧,實際工作中,我們可以以合同的數量去簡單判斷屬于混合銷售或兼營。一般情況下,簽訂一份合同的兩項業務,可以作為混合銷售處理;分別簽訂合同的,按照兼營處理。
本次就討論到這里,我們下次再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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